作品的数字化指的是什么?本章内容给大家谈谈关于遇上数字化作品是什么意思的问题,我们该怎么理解呢。数字化作品指的是一种使用数码技术处理和传播的作品,下面这篇文章将为你提供一个参考思路,希望能帮你解决到相关问题。
作品的数字化指的是什么
传统作品被数字化,实际是将该作品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在磁盘或光盘等有形载体上,改变的只是作品的表现和固定形式,对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不产生任何影响。
因此,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理解为包括数字代码形式。
虽然现行法律并未把数字化作品排除在著作权客体之外,但由于数字化问题是网络应用给司法实践带来的重要问题之一,法律又未作出明文、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引起理解上的困难和不一致,因而本司法解释第二条对此予以明确。
此外,该条还对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作出解释。
作品数字化的过程并不产生新作品,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仍归作品的作者享有;数字化作品与传统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也并无区别,故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内容,同样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
当然最为重要的,还是对网络传输行为的定性问题。
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被使用的方式主要体现为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网络传播方式。
为此,199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增加了向公众传播权(Right of Communicationto the Public)的规定,即指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的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利。
这两个国际条约的规定,基本代表了国际上对解决该问题的主导意见和办法。
国内各界经过一段时间的探讨和争论,目前也已基本趋向于认同网络传播理解为作品的一种使用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王蒙等六作家状告世纪五联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就是适用上述条款认定被告构成侵犯六作家著作权的。
本司法解释对这些司法实践予以了肯定。
数字化作品是什么意思
1、数字化作品指的是一种使用数码技术处理和传播的作品。
2、这类作品通常具有易于共享,可以在因特网上传播,易于记录,可在多个终端中可重复使用的特点,延伸出数字内容的重要性。
3、数字化作品可以用计算机,摄影机,手机或其他数字设备创作制作,数码摄影,数字视频,数字音频,数字艺术,电子邮件,聊天,网页,多媒体广播,音频技术,电影和动画制作等均为数字化作品。
4、数字化作品是一种虚拟世界,它允许创作者在一个多样化的和具有表现力的环境中创作存在,通常还可以使用数字媒体制作,数字技术处理和共享数字作品,数字图像/视频和多媒体元素。
5、数字化作品能够有效地创造和提供原始内容,并且包含的技术将会加强用户体验。
6、它能够覆盖整个内容生命周期:从产生到改变,再到管理作品格式和内容,最终delivery到消费者,让数字化作品的内容更容易地分享和应用于全球范围。
7、使用数字媒体创作制作和传播数字化作品,能够有效地加强传播效果,提高用户体验。
8、这些作品基于数字媒体或技术为基础,可以将多种媒介、艺术、要素、技能和理念融合在一起,让数字作品更加丰富多采。
9、利用数字技术的优势在表达和表现过程中,使创作者可以用最大的多样性和有效性来传播他们的作品,进而提高用户参与度,更新和变换。
10、数字化作品是一种崭新的创作形式,对于数字时代的内容开发者有着重要的意义。
11、许多创作者通过利用数字媒体创作制作创作流程,从提出想法到实现方案,再到交付媒体成果,使用多种数字技术工具来实现自己想要的表现效果,可以说数字化作品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通信和内容创作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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